核心内容:如果被申请人无理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无法确认的,可以推定父子关系不成立吗?需要什么条件?以下就由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婚姻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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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亲子鉴定被拒不存在父子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经他人介绍,戚某与汪某相识,并于2008年3月结婚。度完蜜月后戚某外出打工,一年难得回家一次。汪某与男同学姜某关系暧昧,加上一些传言,戚某怀疑妻子搞婚外恋。
不料,2011年4月,汪某在医院剖腹生育一儿子戚华生(化名),剖腹产手术同意书由姜某签署,剖腹产手术费姜某承担,新生儿父亲登记为姜某,戚华生随汪某生活。
2013年戚某起诉要求与汪某离婚。诉讼中,戚某称戚华生非其亲生,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汪某则辩称孩子是双方婚生的,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作亲子鉴定,并将戚华生藏匿,致无法顺利进行亲子鉴定。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并配合做亲子鉴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第2款、第75条,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由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在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对此应准确确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条件,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既不能片面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如此将会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也不能轻视或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权利被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如果被申请人无理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无法确认的,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
一、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
二、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
三、被申请人提供不出足以推翻非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四,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本案符合上述条件,可以认定戚某与戚华生间不存在父子关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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