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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红艳与被告范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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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红艳,女, 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桃洪镇文体路41号1单元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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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原告李红艳与被告范建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委托代理人邱清会,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建军,男, 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农民,住隆回县石门乡横亭村11组。

原告李红艳与被告范建军离婚纠纷一案,于 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芝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刘爱炎、人民陪审员傅高松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袁明担任记录,并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红艳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清会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建军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2日便草率结了婚。由于婚前互相不了解,婚姻基础差,所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好。被告性格怪癖,出口骂人,动手打人,夫妻无共同语言,时常相骂打架,无法共同生活。2005年10月1日,因夫妻吵架分开,至今已分居三年多,夫妻无任何往来,被告也下落不明。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的嫁妆由原告带回。

被告范建军因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无音信,故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5月在隆回县城一家信息公司相识,2005年6月22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原、被告婚前未充分了解,双方常为小事吵架;2005年10月1日,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离家出走,从此以后,双方分居生活一直至今。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另查明,原告有一台彩电、三组高柜、两套桌椅、一张席梦思床等嫁妆。

以上事实,有肖燕菲、李武生等证人的证言予以证明,以及原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后不久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登记结婚,属草率结婚;婚后因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并导致双方分居,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只要双方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以家庭为重,双方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请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其他以离婚为前提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李红艳与被告范建军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红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芝 彬

代理审判员 刘 爱 炎

人民陪审员 傅 高 松

二OO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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