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外国的法律文书如离婚意见书等要在中国使用,需先经过公证机关公证。而在中国形成的法律文书要在外国实用也需经公证。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涉外婚姻文书的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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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文书的公证程序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外国的法律文书或当事人在外国生成的书面材料(如离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等)要拿到中国使用,需要先经过文书生成地的公证机关(或者有相同职权的机构或个人)公证,然后再到该国外交部门办理认证,再送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之后,才能拿到我国使用。
同样,在我国生成的法律文书要向在国外使用也要经过类似的程序。
二、关于港、澳、台地区的公证认证:
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然后再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后才能寄回国内使用。
需要先委托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公证律师做公证,支付是否需要像香港那样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目前并无明确要求。
委托台湾的律师到台公证机关公证;公证副本寄交内地公证员协会进行核证,核证后的法律律文书即可在内地使用。
三、目前可以办理涉外婚姻认证手续的机构:
《婚姻法》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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