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房屋产权证书上仅登记了夫妻一方的姓名,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原则,该房屋应为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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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但共同出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房屋产权证书上仅登记了夫妻一方的姓名,根据不动产登记生效的原则,该房屋应为在婚前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夫妻另一方也为购买该房屋出资并且能够提供相关出资证明的,应当视为房产登记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的借款;离婚时,可以主张成立债权债务关系,要求对方偿还婚前为购房而出资的款项。而如果房屋升值,借款一方也无权要求按比例偿还借款或者提高还款金额和利息,因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偿借贷行为。所以,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的,应当在房屋产权证书上将双方的名字都进行登记,才能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离婚时进行房屋分割,首先应该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如果双方都要房屋,首先根据房屋的所有权进行确认。房屋所有权属于一方的,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只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才能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 》的相关规定,对于双方共同拥有的房屋,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双方均主张所有权但又不能通过竞价的方式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双方提交的主张所有权的相关证明和证据,同时兼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没有取得房屋的一方可以取得相应的财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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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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