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关于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学说有哪些?代孕子女是通过代孕方式而出生的孩子,对于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学说主要有分娩说、血缘说、子女最佳利益说、合同说等。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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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学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代孕子女法律地位的学说:
分娩说,也就是俗称的“谁分娩谁为母”。该学说认为,母亲怀孕分娩后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母亲是理所应当的。这个学说在代孕等人工生殖技术出现之前是可以适用的。但是,分娩说在代孕技术出现并可以用于临床实践的语境下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毕竟,代孕母亲在利用自己的子宫换取经济利益的情况下,有不愿意成为一个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孩子负责的可能。
血缘说,是指通过血缘关系来确定父母的身份。即以通过提供精子的人为父亲,以提供卵子的人来确定母亲作为法律上的父母。在传统社会中,这种理论是可以成立的。但是随着生殖技术的发达,这样的理论出现了很大的缺陷:如果仅凭供精或者供卵来认定父母身份,那么,通过合法途径志愿捐精、捐卵的人将会“平白无故”地出现很多子女,而这些子女的供养父母却没有对子女的监护权,这将对通过精卵捐献而生育的父母造成极大的困难和不公。
该学说认为,父母的确定应当从子女的最佳利益作为判断标准和法院的判决标准。这样的做法主要出现在英美国家。在这样的学说背后,是将孩子作为国家社会的公益事物对待的价值观。国家试图以公权力介入家庭的私权利领域,最终以此来确定对孩子最好的归宿。
不过,该学说只能对监护权进行调整,并不适用于对婴儿身份的认定。我们可以设想,在我国这样人口众多,户籍管理缺陷相对明显的国家,每出生一个婴儿就要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请对子女最佳利益的审查,不仅会造成行政资源的分配不足,而且会使得审查流于形式,最终不具备可行性。从我国的民情上看,要让广大民众接受这种和传统血亲、家庭观念不完全相容的观点,也是需要大量时间的。
该学说是指,在孩子降生前,以签订的“代孕合同”来确定其父母。这样的学说虽然从民法理论的角度看可以按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顺利的解决代孕出生的婴儿的父母的确定问题,然而,从现行法律来看,这样的“代孕合同”是不能够成立的。
其次,卫生部出台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也明确禁止代孕行为。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实施代孕技术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六)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目前,对于已经出现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可以参照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复函》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使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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