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明年将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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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年起实施
新快报记者昨日从深圳市卫人委获悉,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原《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 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求。《条例》规定,违法生育的公民应缴纳社会抚养费。深圳市户籍人口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元,夫妻双方为73010元,三倍为219030元。换言之,明年起在深圳超生一个子女,罚款数额为219030元。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对其超出部分还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二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条例》还规定,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以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为73010元),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也要按计征基数征收2%社会抚养费(730元)。
《条例》首次明确了超生的含义与界定原则: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居住满18个月的,算超生。
统计显示,2001年港产内地婴儿只有620人,2011年达4.4万人。据深圳市卫人委方面表示,赴港生子趋势几乎连年翻番,范围不断扩大,从最早的深圳、广州等与香港接近的广东地区,发展到北京、上海、江苏等相对富裕地区,此趋势对香港医疗资源造成很大的压力。
《条例》规定,在深圳实行晚婚、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实行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15天。
今年5月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广东省规定晚育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5天,如果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增加35天和男方享受10天看护假,深圳的晚育产假又增加15天后,共计163天。
三大城市产假比较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即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职工,在上述基础上增加奖励产假30天。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