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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计划生育管理证明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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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推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进一步提高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水平,现将《珠海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证明管理与服务规范》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障制度和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计生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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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珠海计划生育管理证明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此件发至镇、街道计生办及村、居委会)

二ΟΟ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证明管理与服务规范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水平,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规范计划生育证明管理,优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和《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通知》(珠字[2000]3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珠办发[2002]7号),结合珠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计划生育证明管理是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管理与服务的重要内容,必须遵循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简化和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第三条 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是我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工作规范。为做好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证明的补充与衔接,健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有效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流与应用,结合珠海实际,我市统一实行《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级计生和计生兼职责任单位及有关部门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分工职责,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和服务制度,严格执行和规范办事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好计划生育证明的办证、验证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交流及通报工作。

二、《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

第六条 实行《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一)对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证明的有效补充和衔接;

(二)有效交流、及时通报和掌握我市有关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三)审核我市有关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以及有关人员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四)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五)促进以属地和现居住地为主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推动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度的落实;

(六)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息通报提供一个简捷、便利的工作平台。

第七条 《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的主要作用:

(一)该证明在全市统一使用,在珠海市范围内有效;必要时,也可作为通报和交流我市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计划生育信息在市外使用的书面材料。

(二)在我市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该证明作为各级计生部门、各计划生育兼职责任单位和有关部门通报和了解我市常住人口、外来暂住人口、有关个人和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情况和信息、办理或审批有关事项的凭据。

(三)该证明作为我市有关常住人口和外来暂住人口其本人或其所属单位接受我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及办理有关事项的凭证。

(四)该证明作为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有关依据。

第八条 《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适用对象:

按照“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外来暂住人口中有关个人、法人及其所属单位、组织的计划生育情况和信息的通报。

我市以下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和有关单位在办理有关事项时要提供《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相关事项的我市有关计划生育兼职责任单位要查验其证明。

(一)在我市办理以下事项的个人及单位:评先选优、提拔任用、指派留学、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市外迁移入户、人事调动、人事代理、人事交接、招聘录用;享受困难救济和福利,享受优待、奖励和生活补助;收养子女、出租房屋等。

(二)在我市幼儿园、学校(小学)办理新入托入学学生的父母,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要履行计划生育法律责任的父母。

(四)有必要督促其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的有关企业、单位、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业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工作实际及其他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事项和人员。

第九条 《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程序:

(一)办证机构:

1、中央和各省属驻珠单位的在职人员、珠海警备区、拱北海关,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及由镇(街道)计生部门指定的有关单位的在职人员,由本单位办理。

2、其他人员由本市现居住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或镇(街道)计生部门指定的村(居)委会办理。

3、凡涉及单位、组织的法人、负责人或业主履行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和单位完成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由属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办理。

4、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规定的相关部门办理。

(二)办证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办证:

办证机构要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计划生育情况,并根据申请人不同的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本人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户口簿》(指珠海户籍人口);

(4)国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指省外人口);

(5)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指本省人口);

(6)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和义务的证明材料。如:生育证明、近期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证明,社会抚养费征收证明(指违反政策生育者);

(7)其他相关材料。如:迁移入户者要提供近期户籍地镇(街道)或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享受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待遇的提供本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相关材料。

2、单位法人、负责人、业主办证:

(1)本人身份证及婚姻证明材料;

(2)本人实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材料;

(3)履行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完成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与属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合同、协议或责任书及有关工作评审考核材料,接受和配合属地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情况等。

(三)办理《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证明管理

第十条 建立珠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制度,对无证明或无有效证明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办理相关事项。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分工职责的要求,各有关计划生育兼职责任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对下列人员要事先查验其相关的计划生育证明。

1、有关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劳动用工等手续时,对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跨县区,18-49周岁),事先要分别查验其经我市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有关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出租屋许可证、车辆驾驶执照等证件时,对办理相关事项的流动人口的单位、组织的法人、负责人或业主,要事先查验其《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2、在我市参加评先选优、提拔任用、指派留学、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办理市外迁移入户、人事调动、人事代理、人事交接、招聘录用;享受困难救济和福利、享受优待、奖励和生活补助;收养子女、出租房屋等特殊事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办理入托入学(小学)新生的父母,无论常住人口或流动人口,都应该查验其《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3、我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接生单位对孕妇进行孕前检查及接生前,对本省(包括本市)人员应当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登记栏”目中的有关登记和审批内容;对外省流入人员应当查验其该省、市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发出的有效的生育证明材料,无相关有效证明或无有效登记和记录的要及时向当地计生部门通报。

我市各级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接受引产对象时,要按规定查验其由区或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珠海市计划生育手术通知书》;对因医学紧急情况施行手术,而无《珠海市计划生育手术通知书》的对象,要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并在术后为手术对象出具相关的医学证明。

(二)实行计划生育证明“提请查验”制度。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分工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对以下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对象,可由区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请,被提请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要事先查验当事人《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

1、不履行计划生育法定义务、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不接受孕情检查、不提供本人计划生育情况或近期孕情检查情况、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不履行计划生育合同等的个人。

第十一条 建立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提请落实”制度。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以下个人或法人可由区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请,被提请的相关单位或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滞留当事人有关证件,暂停有关承包、租赁、合同或聘用关系,待当事人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并接到计生部门的《终止函》后,再予以发还或恢复。

1、不履行计划生育孕情检查义务;

2、拒不履行计划生育避孕节育义务;

3、拒不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

4、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

5、拒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息通报制度。

(一)各有关计划生育兼职责任单位在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分工职责时,对以下情况和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要及时向属地的镇(街道)计生部门通报。

1、民政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我市公民婚姻登记情况;

2、医疗保健机构在孕期检查或接生前,查验的无计生证明、无有效证明或证明中有关生育登记和审批情况不清楚的人员;无《珠海市计划生育手术通知书》而要求引产的人员;

3、发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人和事;

4、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

5、计生部门提请查询的事项;

6、计生部门提请处理和落实的事项。

(二)各计划生育兼职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息档案,对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有关工作情况、计划生育证明查验情况、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信息通报情况等记录备案。

四、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证明服务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办事窗口服务制度。各办证机构要设立固定的办事窗口,安排专职的办事人员;实行政策政务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公开、办事人员公开的“四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办事窗口岗位责任制度、首问责任制度、一次性受理和说清制度、服务承诺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做到制度健全、政务透明、程序规范、优质服务;做到随到随办,资料不全或不能即时办理的要说明原因,要不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办事群众。

各行政事业单位和被指定的办证单位也要建立健全办证制度。本规范第九条第一项第1款所指的办证单位所办理证明的对象只限定于本单位在职人员,不得为非本单位或不在职的人员办证。

第十四条 建立计划生育证明信息通报和联合办公制度。各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和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工作中,要经常通报和交流工作信息,必要时可通过协调实行联合办公,共同做好计划生育证明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计划生育证明“绿色通道”制度。为促进我市经济发展,为企业和项目提供有效服务,对依照规定需要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项目投资人、单位急需人才等,在当事人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即时提供计划生育证明的情况下,办理相关事项的单位可与企业属地的计生部门取得联系,征得属地计生部门的同意后,可先办理相关事项,再限期补办或补交计划生育证明。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从二ΟΟ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在我市使用的《珠海市常(暂)住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及《珠海市副处以上单位计划生育证明》同时取消。在办理和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工作中,过去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十七条 《珠海市计划生育证明》是我市统一使用的计生证明,各区计生部门要按要求统一使用,其他证明一律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 各计划生育兼职责任单位原所制订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实施细则》中有关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证明查验与管理制度与本规范不一致的,要根据本规范进行修订,并认真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珠海市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引用法条

[1]《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4]《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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