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生二胎是对符合法律规定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放宽生育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那么,二胎新政策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树图网婚姻法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您会喜欢。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2012国家生二胎新政策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2012国家生二胎新政策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19d571180c76da3459607c1abc656e5
2012国家生二胎新政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是放宽再婚生育条件;
二是对生育间隔时间作适当调整。
但这样的调整仅针对特殊人群。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会做大的调整。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6、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8、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9、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5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各地二胎生育条件
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按照规定,“夫妇双方都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可以经审批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详细】
■可以生育二胎的特殊情况
计划生育是我国推行多年的一项基本国策,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熟知。不仅如此,计划生育也是《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双方所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国家对计划生育的要求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有计划、有控制地安排确有实际困难的夫妻生第二个孩子;禁止超计划生育二胎和多胎,少数民族可适当放宽……【详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