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离婚赔偿有哪些损害行为?离婚赔偿的损害行为是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要素,只有存在破坏婚姻的损害行为才能产生离婚赔偿。离婚赔偿的损害行为主要包括重婚行为、非法同居行为、家庭暴力行为等。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赔偿的损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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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损害行为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限定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与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范围之内,除此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在离婚时概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赔偿的损害行为: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它不仅包括法律婚姻,也包括事实婚姻。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对外处理事务、生养小孩、申报户口、购置住房等等,或者双方虽然没有自称是夫妻,但其行为使群众认为其是夫妻的也应当视为重婚行为。在刑事法律上对重婚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必须是同居生活在6个月以上。
婚姻法解释(一)第2条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一司法解释的含义,一是要求加害人有配偶,否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二是共同居住不以夫妻名义。三是共同居住有一定的期间,即“持续、稳定”的一段时间。现实生活中,非法同居应作广义的理解,主要包括通奸、姘居。通奸是指与婚外异性,秘密自愿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违法行为。姘居是指与婚外异性,不以长久共同生活为目的,非法临时公开性同居。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来看,非法同居似乎不包括通奸行为。
3、家庭暴力行为。
(1)虐待是指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精神上和性方面进行摧残迫害的违法行为。虐待具有行为的持续性和手段的多样性特点。
(2)遗弃是指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违法行为。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遗弃行为,其特点是:
一是被遗弃的配偶一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
二是加害方负有抚养义务且有履行这种义务的能力。
三是加害方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当履行也能够履行抚养义务而拒绝履行。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虐待、遗弃行为并不要求“情节恶劣”,达到犯罪的标准,只要有虐待、遗弃行为即可。
■ 婚外恋造成的离婚赔偿主体是谁?
《婚姻法》第46条赐予了无过错方在其配偶与他人重婚或同居而致离婚的情况下,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的获赔方首先应是原有效婚姻的配偶方……【详细】
■ 确定离婚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有哪些?
确定赔偿金的数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据此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过错方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应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程度、具体的侵权情节等因素……【详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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