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有什么法律特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点包括请求离婚赔偿的事由、主体、义务主体等法定、具有救济性、令有过错方得到惩罚等。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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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点:
法定性,损害赔偿主体、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事由均为法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一方。如果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则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离婚行为中的过错配偶,无过错方不能向第三人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只能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对于四种情况以外的行为通常是不能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
救济性,指通过过错方的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物质损失得到有效弥补,精神伤害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慰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将离婚与离婚原因相分离,以该制度来惩罚造成离婚的侵权行为,令过错配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付出代价。通过责令婚姻侵权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其侵权行为获益,而且还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付出代价,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对于其他意欲实施侵权行为的已婚者来说,法律的明确规定,违法者受处罚的事实,都具有预防和警示的作用。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离婚损害赔偿怎么界定有过错
重婚是指双方或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实际上构成重婚的违法行为。即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况。前者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指有配偶者虽未与他人登记结婚,但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详细】
■ 婚外恋造成的离婚赔偿主体是谁?
《婚姻法》第46条赐予了无过错方在其配偶与他人重婚或同居而致离婚的情况下,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的获赔方首先应是原有效婚姻的配偶方……【详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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