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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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所生的孩子谁有抚养义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8岁的上海女子肖某与20岁的海安男子刘某在上海打工相识后即同居生活,并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儿,但肖某怎么也没有想到,初为人父的刘某却因生育费用的问题与其发生争执,并发展到了对簿公堂的进步。2005年4月30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肖某诉称:2002年,我与刘某在上海打工时相识,2004年,在刘某未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按民俗举行了婚礼。2004年9月,我在医院剖腹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孩,大女儿出生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女儿和我共花住院费、医药费、抢救费等计28872.08元,因双方为生育费用产生矛盾,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刘某给付非婚生育住院费用的一半 13955.41元、小女儿治病药费的一半480.26元;每年给付小女儿抚育费2500元,直至女儿成年之日止;由刘某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肖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供了刘某签字的手术志愿书、授权委托书、输血治疗同意书、产科术前同家属谈话记录单、小女儿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医药费发票等。
刘某参加了法院组织的调解,并辩称:我与肖某只是同居关系,其生育及女儿出生的医药费、抢救费我已支付了13000元,我同意给付非婚生女的抚育费,但我尚无固定工作,我只能逐月给付子女抚育费100元。但刘某对其已支付13000元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后刘某经海安县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第二款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8条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序,妥善分割。
第11条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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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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