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结婚之前都会经历一段同居生活,同居关系当中,往往会涉及到财产问题,那么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是什么?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司法解释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司法解释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0a75963fdac7be1bd3b0c161109473a7
同居关系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同居关系的认定及财产处理
【核心提示】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因共同生活形成同居关系,对于此类事件,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糾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男女非婚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在解除同居关系时,能够分清财产性质及其归属的,确定为个人所有;不能分清财产性质及其归属的,参照共同财产处理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11月21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类推适用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定,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男女关系、经济关系、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同居的“程度”和“时间”。
对于分割财产,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为一方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归各自所有。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规定的精神处理。对于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对于债权债务,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来处理,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