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解除后,如何分割财产,同居现象越来越多存在于我们身边,那么同居需要注意什么,尤其需要注意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分割纠纷,以下案例分析同居关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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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 财产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全文)
婚姻法全文
近日,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原告王x诉被告李x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x与赵x系同居关系。2007年4月1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签订了一份有原告王x自书的“离婚协议书”。2009年6月2日,被告李x以赵x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赵x名下的房屋一套。
案件在执行当中,原告王x作为案外人对上述涉案房屋提出异议,称房屋系她与李x同居期间购买的房屋,现已离婚并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 在本案中,王x应对其要求赵x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王x只提出房屋系与赵x同居期间购买并提出由其自书的协议书一份,但并没有其他相关的证据加以印证,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鼓楼区人民法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于2011年元月12日作出裁定。法院认为“王x于2007年4月1日与赵x签订的一份‘离婚协议书’记载的文字均为王x一个人所写。鉴于王x所提异议的‘离婚协议书’申请人提出合理质疑无法确定其真伪,故在其未能提供其他可以证明牡丹苑赵x名下的房屋确实为王x所有证据的情况下,不影响本案的执行。”故裁定驳回案外人王x的执行异议。
案例分析
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所有权确认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特别是目前存在着很多在形式上已经“结婚”,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关系生活的现象很多。结合此案,我们就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所有权确认作一下提示:
一、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二、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问题。
对于同居关系期间,双方当事人所得或所投人的财产不可能要求法律以合法婚姻的方式进行分割,也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中共同财产的共同共有。一般来说,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