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观念的变化,很多人会在婚前同居或者有配偶还与他人同居,对于双方因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如何处理呢?有些人会选择自己去解决,结果并没有得到什么好处;有些人会聘请专业的律师来处理,他们会考虑比较周到。今天树图网小编就带您一起了解下同居财产分割纠纷律师。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同居财产分割纠纷律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同居财产分割纠纷律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44574552b72cff01ab4ca7394f0135b
同居财产分割纠纷律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同居”,在法律上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对以上概念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我国,无论从法律上还是社会习俗上,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均不予认可,因此,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不在本文讨论之中。从广义上来说,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是一种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关系。从狭义上来说,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
“非法同居”的说法,最早见于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1989年的“意见”看来,“非法同居”既包括缺乏实质要件的两性结合,也包括缺乏形式要件的两性结合,都被纳入了“非法”的范围。之后理论界对“非法同居”的态度有所变化,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显然去掉了“非法”二字,即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非法同居”态度的变化,自此,在之后的司法实践及理论界均以“非婚同居”或“同居关系”替代了“非法同居”的说法,也即本文所讨论的“同居”。
同居财产分割毕竟是涉及到法律问题比较多,找个专业的律师进行代理的话会比较全面周到,每个律所对于这方面实务的律师应该都是有的,当事人只要去律所咨询下哪个律师比较专注于这一领域即可了。
(一)如果双方有财产归属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因此,法律不干涉当事人就同居期间做出的财产处分,当事人的内部财产关系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就同居期间的财产权益做出的书面协议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承担相应权利义务,该协议可作为司法机关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依据。
(二)双方没有财产归属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上述司法解释中的“一般共有”,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谭某与长沙公司借款纠纷案件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谭某与长沙公司借款纠纷案件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cf04d5c26b6acd28d88d2e70b11bf16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宋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宋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87c6800a300e1877ce7d4cd92e467b4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