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同居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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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中有关同居的一些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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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2月13日
,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10月11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3]《婚姻登记办法》
[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条
[5]《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
[6]《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十二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十六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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