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同居方式生活的“准夫妻”,原则上说这种生活方式一旦发生纠纷,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但具体情况不可一概而论,本题主要表述的是未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同居生活,不包括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而产生的同居情况。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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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活能可得法律的保护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
1、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2、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4]《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三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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