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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同居期间债务需要的证据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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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房姑娘 浏览量:92023-02-10 00:3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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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女朋友关系确定之后,但是还没有登记结婚之后,双方生活在一起的话,这样的关系可以称之为同居关系,对于这样的一种情况,因为不是属于夫妻,因此有些问题可能会比较难处理,那么在同居期间,双方也会存在债务、财产的问题,接下来就跟随树图网小编一同来了解认定同居期间债务需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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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认定同居期间债务需要的证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认定同居期间债务需要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若干意见》第11条明确规定,“解除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那么,同居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要认定为同居期间双方的共同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同居双方的生产、生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方面的证据应当由债权人负责提供。

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3、同居期间双方关于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由双方协议。

4、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5、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6、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

7、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8、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9、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二、未婚同居财产分割法律法规

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完全相同,同居关系不能严格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2条“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3、《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三、同居期间债务如何承担

未婚同居期间债权、债务到底该如何处理呢?主要是认定如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具体看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

2、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未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定性为同居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时该《意见》第十一条也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二十二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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