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夫妻关系的确立以是否进行结婚登记为准。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虽然有的男女双方已经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且已经同居,但是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不能算是夫妻关系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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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坏处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结婚必须登记,这是人尽皆知的常识。但是仍然有很多符合结婚条件男女因为各种原因,回避办理结婚登记。这些理由有:
1、登记与否都是男女同居生活,不登记而同居的法律并不禁止,别人也无权干涉;
2、不登记感情不好了即可分道扬镳,登记后还要办理离婚手续,太麻烦;
3、 不登记结婚就不存在离婚,离婚后再结婚就是二婚,名声不好,身价倍跌;
4、现在不想要孩子,不存在办理户口的问题,不用急于登记;
5、不登记,可以只享受同居生活的乐趣,不履行婚姻生活的义务;
6、双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只能先办理结婚仪式过同居生活。
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而只以夫妻名义同居,会有许多重要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没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但是补办结婚登记谈何容易,既然已经起诉离婚感情就已破裂,一方不同意补办,他方无法单方补办,法院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不利后果有很多,例如:夫妻关系没有确立,一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解除同居关系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一方死亡时,他方无权继承对方的财产;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无法正常办理户籍登记等等。
总之,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没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承认,利益难以受到保护。在我国尤其是农村等偏僻地区,现在仍存在许多不办理结婚登记同居生活的青年男女,一旦有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只得“净身出户”,甚至连孩子也得不到。因此,那些符合结婚条件的青年男女应当及时补办结婚登记,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法夫妻。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