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是之前的婚姻法才有的说法,现在新的婚姻法是没有非法同居这一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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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的法律依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的规定,即“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十二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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