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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由谁抚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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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下浅笙歌 浏览量:32023-02-10 02: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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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叶某婚姻未办理登记手续,应认定为同居关系,本院依法不予处理;非婚生女一直由胡某抚养至今,现由胡某继续抚养有利小孩的成长,因此胡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非婚生女由胡某抚养,叶某承担相应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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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同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由谁抚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本案是新婚姻法出台后涉及同居关系如何处理、非婚生子女由谁抚养等系列问题的一起案件。从本案可以明确新婚姻法在处理同居关系时,相比较旧婚姻法,以下几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1、同居关系今后法院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1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一条即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践上,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开始认为,同居关系生活状态毕竟是当事人私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只要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尽量减少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干预行为。对于人民法院是否一定要干预当事人此项生活状态的选择权,社会也开始认为,未婚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是对其生活状态的选择,法院依法审理所依据的婚姻法等均未加以明文禁止,因此,对该类同居关系是否存在、是否解除,法律未以干涉、未以规定,人民法院也应依法不予受理。

因此,本案中叶某在与胡某同居期间又与范某登记结婚,因同居关系法院不再干预、不予保护,叶某、范某的合法婚姻自然不构成重婚。但另一方面,不是所有的同居关系法院均不予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是例外,因为这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捣乱社会人际关系、社会风气的不法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已明确规定的,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正是根据这条规定,解释(二)第一条相应明确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此,对于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案件,法院不但应予以受理,还应当依法予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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