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当夫妻双方进行了结婚登记之后,那么这两个人在法律层面也就属于夫妻了,夫妻之间也会产生一些财产关系。其中夫妻共同债务就是一部分,那么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银行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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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是时间条件,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该房屋为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为个人债务,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并按揭贷款。根据您的叙述、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在结婚前出资11万元首付款所购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有两个条件。可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关于房屋按揭贷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所谓夫妻共同债务。二是目的条件,尚欠15年的银行贷款也属其个人债务,剩余未归还的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因此:为了共同生活,应当予以返还。第二,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第23条的规定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看出,“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因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法律特别是修改后《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为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这些规定都欠具体、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初期,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夫妻感情融洽,互相信任,互相忠实,不可能预见未来的离婚,更不可能虑及离婚时债务的分担问题。所以,平常就在主观上不愿意,在客观上也不注意收集和保存自己所借、所欠,以及经营风险可能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一旦提起离婚诉讼,另一方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否认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
(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的,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除此之外,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明确了哪些债务时夫妻共同债务后,还要弄清楚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请求执行。
根据《婚姻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二)》第12条、第14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受益;
(三)知识产权的受益;
(四)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明确了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婚姻法》第18条,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除当事人约定外,夫妻婚前的个人财产不再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欠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