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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区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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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生愿你常欢笑 浏览量:02023-02-10 02: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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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对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作出新的解释,我们如何判断哪些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属于个人债务呢?下面由树图网小编作个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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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2022最新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如何区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即结婚之前一方或双方对外所欠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3)在婚内双方约定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的,但以逃债为目的的约定除外。

(4)用于违法犯罪如赌博、吸毒等所负的债务,是个人债务。

(5)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属、朋友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6)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又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属于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究竟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根据债务的性质、形式、范围及负债的原因、去向等因素进行判断。

因是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应认定为个人债务,但出借人能够证明负债所得的财产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或夫妻另一方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的除外。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这其实就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所负债务范围内。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需要具有家事代理权,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所做出的有关财产方面的重要决定,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或者“为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内。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借款,该债务性质如何界定,不能机械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 第五编 婚姻家庭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而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对“借款用途”的事实一般应由举债人承担举证责任,举债人不能举证的,由债权人承担替补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该案中被上诉人周雪阳主张被上诉人应利惠向其借款69万元,提供了借条、汇款凭证为据,已完成了举证,但被上诉人周雪阳主张本案债务属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而被告邵红又予以否认,因此周雪阳就该事实主张相对于邵红而言尚未完成举证,即对该借款的“借款用途”的事实未能举证证明,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该案借款性质应确认为应利惠个人借款,不属被告应利惠与邵红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杨古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四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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