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案件的高发,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也不断增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由夫妻一方承担对债务是个人债务或者债务人知道夫妻约定了财产各自所有的举证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也被诟病是过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损害了债务人配偶一方利益,更有“反二十四条联盟”“二十四条公益群”等抱团维权的情况出现。最高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也作出了一些指导,下面树图网为你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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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回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债务人的配偶能够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三)明确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共同债务,并确立了七项审判原则。
审判实践中夫妻债务的认定问题主要在于债务人配偶的举证困难和法院查证的困难,尤其对于债务人配偶不知情但又无法证明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合法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践中认定标准很不统一。为了更好地兼顾债务人配偶以及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完善夫妻债务制度,完善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
(一)加强对各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裁判的指导
通过发布典型指导案例、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各级法院准确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作出指导,防止简单、机械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具体为:
1、明确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夫妻共同生活包括日常家庭生活和家庭的生产经营活动。
2、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所需的举债可以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大额举债,则由债权人和举债人证明该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举债,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具体情形来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系统梳理各地法院在认定夫妻债务方面好的经验做法,为细化和完善司法解释打好基础,适时细化和完善司法解释。同时,加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案件的指导力度,维护个案裁判结果的公正。
(三)在严格执行“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责任小编:邝一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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