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都知道离婚只是换一个本子的事情,再简单点就是换一张纸。但是带上娃的话那就不同了,最起码得闹个抚养权官司,可没娃的问题也没有换张纸简单,分钱还钱,特别是欠债还钱,事就更大了。夫妻两离婚了,之前欠的钱谁来还?怎么还?下面由张燕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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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们离婚了,TA欠的钱我要还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离婚纠纷中,债务的分割及承担是个难点,也是夫妻双方最容易出现争执的疑难问题。审判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离婚诉讼中将债务问题搁置,要求另案处理。
根据债权债务的相对性,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个人债务由欠债一方个人承担,是个浅显的道理。但如何区分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呢?
1、个人债务
个人债务,指的是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事宜所欠下的债务。
2、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指的是为双方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上是《婚姻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性规定,然而实践中,五花八门的负债情况非常复杂。
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为了多分财产隐瞒真实财产、增加负债或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情形屡见不鲜。而有些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办理假离婚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正确区分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既可以避免因一方个人债务影响和破坏婚后家庭的正常生活,保护债务人配偶的财产权不因婚姻关系受到影响,又可以防止债务人因婚姻关系躲避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下面,我们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及审判实践,总结一些个人见解,为大家一一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负债属于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原则,但均有例外。
来看看都有哪些例外:
(一)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债务属于个人债务的例外
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当然,该举证责任在债权人。
来看看实际中的例子:
如一方婚前借款用于房屋装修,该房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一方婚前购房借款,婚后该房产成为双方共同财产等。因为婚前夫妻一方的借款婚后转化为双方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或共同财产,故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婚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的例外
一是,如果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有证据能够证明时,债务人的配偶对此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是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是未经一方同意(或另一方不知情),且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其他债务。
第三种情形的负债当属审判中的难点,目前很多民间借贷当属此情形。根据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该举证责任的承担倾向于夫妻中未举债(债务人的配偶)一方,如举证不能,举债方的配偶会面临承担不利的后果。
律师看法:
1、不要求证明该笔债务的用途与去向
本人认为,该种举证责任不应过于严格,只要举债方的配偶能证明有正常的收入来源,且家庭中没有大额的消费即可,而不应要求举债方的配偶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的用途与去向。
试想,举债方的配偶一方往往连借款的发生都不知情,又如何能证明该借款的用途与去向?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出台有当时的社会背景,适用到今天,其弊端比较突出,要求废除或修改的呼吁也不断增大,且导致实践中的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本人也认为该司法解释并不符合婚姻法四十一条的外延与内涵。
而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大额财产,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处置。
从该角度讲,债务对作为负财产,夫妻之间也应有平等的处理权。同理,对于大额债务,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对举债行为并不知情,就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甚至终身背负巨额债务,无疑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对举债方的配偶也极不公平。
实践中,婚前一方欠债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的情形比较容易判断,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较难解决。
个人认为,可以考虑两个判断标准:
(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亨,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如夫妻双方在欠条上共同签名,则不论该款用途为何,该债务均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双方共同享有了该债务所带来的收益,如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同样为共同债务。
根据以上标准,我们可以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的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5、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为生产经营所负债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况;
6、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范围的,具体有如下几种:
1、一方的婚前债务,而该债务又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赡养没有扶养、赡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3、遗嘱或赠与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一方单独承担;
4、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约定本应由双方偿还的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可以视为个人债务。但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
5、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6、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所负的债务。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等。
1、夫妻对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对债权人的债务均有义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夫妻双方之间约定的份额,不得对抗债权人;
2、夫妻全部财产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担保。即对于共同债务,不论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均属受偿财产范围;
3、夫妻离婚后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4、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移转和变更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即离婚不能逃废或规避共同债务;
5、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后以“共同债务”之名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利益;
6、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仍应当对婚姻关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为本人代理离婚案件及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个人体会与总结,并参考了一些其他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律师简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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