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确立,使夫妻间因借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成为现实。夫妻间债务关系如何呢?下面树图网婚姻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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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关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物质基础。
2.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保障。
3.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确立,使夫妻间因借贷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成为现实。
夫妻间借贷关系应否认定为有效呢?笔者认为,如不认定为有效,就否认了夫妻一方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的存在,使夫妻约定财产制丧失其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相比,它更强调对夫妻一方私权的保护,而夫妻一方私权(即个人所有权)的实现往往要通过债权的实现来完成。正因为夫妻一方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夫妻间的债权债务不同于民法理论上债权债务归同一主体而消灭。因此,从贯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角度出发,夫妻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有效。夫妻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是共同债权债务,不因“主体合一”而消灭。
三、夫妻间借贷纠纷的审理
1.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的特征及区别。
夫妻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债权的处理,是对债权的确认与保护,夫妻一方行使债权,需要作为债务人的另一方为一定的行为才能得以实现,它是相对权,在诉上为给付之诉。婚姻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因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并案处理,权利的性质属于所有权。所有权的处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确认与保护。夫妻财产一旦依法分割,任何一方不得妨碍对方对分得的财产行使权利,它是绝对权,在诉上为确认之诉。此外,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不同,借贷纠纷处理的客体是属于债权人一方所有的财产,而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是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婚姻纠纷首要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存的在人身关系,以及与人身关系有必然联系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纠纷,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夫妻。而夫妻间借贷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此,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上为两个独立的案由,无法合并审理。
其次,债权债务纠纷的起诉,是以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为条件,而婚姻纠纷的起诉,则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条件。当婚姻案件诉至法院时,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又怎能合并审理呢?
再次,合并审理势必导致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相互牵制,使债权债务关系极易受到婚姻关系的影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