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结合理论和实际情况认为,欺诈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其理由是:第一、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有《婚姻法》明确规定。该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而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这是该法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第二、婚姻本质上是一种契约行为。这种契约行为最本质的特点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在欺诈婚姻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婚姻问题上表示不真实、不自愿,这显然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婚姻行为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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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婚姻应属可撤销婚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因此,笔者认为《婚姻法》第十一条把可撤销婚姻只局限于胁迫婚姻过于狭窄,还应包括欺诈、骗婚、包办婚姻等情况。建议立法机关对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增加内容,这样有利于加大对违法者的打击力度,更好地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