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登记行为的行政可诉性按照婚姻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可以申请法院宣告无效或者请求撤销,实践中主要是按照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的。但是婚姻法本身并未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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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问题初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八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