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婚姻一般就是婚姻法上规定的强迫结婚,或者是近亲属之间结婚的属于婚姻法上绝对静止的情形。一般除了法律绝对禁止的情形其他的都不会认定为无效,因为婚姻的最大保障是婚姻自由。那么无效婚姻有哪几种形式?怎么认定无效婚姻呢?接下来就有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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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有哪几种形式?怎么认定无效婚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此可见,不管是自始无效婚还是可撤销婚均欠缺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所以我国的无效婚姻应分自始无效婚和可撤销婚两种。自始无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实质要件,从成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来就没有存在过。可撤销婚姻,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婚姻,就是指双方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属于严重违反公益性结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属自始无效婚;一般性违反公益要件或违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属可撤销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重婚的
(2)不到法定婚龄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除以上四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无效为由解除婚姻关系。
原告高某某,男,生于1974年7月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赵某某,女,生于1977年5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四五十的农民大家理解一下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婚姻关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对本案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缺席审判不用发离婚证。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居,2004年6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于1999年2月7日生育长子高某甲,2004年9月3日生于次子高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由于性格古怪,经常离家出走,对孩子也不闻不问,被告于2011年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双方毫无感情可言。原被告属于近亲结婚,原告的母亲赵某丙是被告的亲姑母,被告的父亲赵某丁是原告的舅父,由于原被告的无知,双方的父母不懂法律的规定,导致原被告错误的结合。因此,原被告的婚姻属无效婚姻,请求人民法院宣布原被告婚姻无效;儿子高浪建、高勇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这个一看就有问题的,离家出走,但是不离又没办法从新开始,找又找不到人,一查还是表兄妹
被告赵某某未予答辩。
人都找不到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居,2004年6月18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于1999年2月7日生育长子高某甲,2004年9月3日生于次子高某乙。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11年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另查明原告的母亲赵某丙与被告的父亲赵某丁均系亲兄妹,即原告的母亲系被告的姑母,被告的父亲系原告的舅父。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宣布原被告婚姻无效;儿子高浪建、高勇建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先上车生孩子,再补票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原、被告结婚证、证人高某某、赵某某、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古蔺县双沙镇德安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原、被告系表兄妹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应属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原告主张抚养儿子高某甲、高某乙,被告支付抚养费,由于被告赵某某至今下落不明,可确定高某甲、高某乙由原告高某某抚养,抚养费根据本地实际可确定由被告赵某某每月支付每人200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宣告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项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有了这个不用离婚证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被告联系不上了
如不服第二项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但是婚姻无效的判决无法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三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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