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之前,当事人需要清楚有权管辖该案件的法院在哪里?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婚姻无效纠纷的管辖法院规定、婚姻无效案件的法律适用、关于婚姻生效和事实婚姻、结婚的条件,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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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纠纷的管辖法院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因婚姻无效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原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婚姻无效是指违背法律所确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婚姻无效纠纷则是指具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以其婚姻关系缺乏法律规定有效要件为由主张婚姻关系无效,由此引发的纠纷。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6~8条、第12条的规定,以及《婚姻登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髙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1、男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2、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婚姻效力非补办登记之日起算。
3、1994年2月1日以前,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也未补办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1994年2月1日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应当补办结婚登记。
1、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2、不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没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结婚的,婚后已经治愈的,婚姻有效;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4、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不能代理。
[1]《婚姻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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