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是因男女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形式要件而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的婚姻。婚姻法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下面,树图网小编通过一个案例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婚姻无效的知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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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法定婚龄可认定婚姻无效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杨某(女)1980年8月13日出生,朱某(男)1977年1月4日出生,二人于1997年9月相识,1998年5月4日登记结婚,1999年3月生育一男孩。由于当时二人均未到法定婚龄,故二人采用假身份,隐瞒真实年龄,用假名字等手段,骗取结婚证。现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故于2008年1月13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宣布结婚无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婚姻是否有效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二、分歧焦点:
依照《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属于无效婚姻。”杨某与朱某是在1998年5月4日领取结婚证,此时杨某是18周岁,朱某是21周岁,男女双方均未达到法定婚龄。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因此,应依法判决宣告婚姻无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杨某与朱某在骗领结婚证时是未到法定婚龄,但在10年后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此时,双方均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效的婚姻情形即未达到法定婚龄情形已经消失,因此法院理应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杨某与朱某在骗领结婚证时均未达到法定婚龄,是采取隐瞒真实年龄,改名等手段骗取结婚证的,如果在此之后双方有一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都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当然,最迟不得迟于2000年8月13日,因在这个时间之后申请的话,双方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法院则不予支持。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的“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这是对《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的补充说明,是强调该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经审查,是无效的应该判决宣告无效,如果经审查无效情形已经消失,那么就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同时,解释(二)还说明一个问题,一旦经确属无效婚姻,即使当事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
第三,当呈人采取隐瞒真实年龄,改其姓名等手段骗取结婚证,这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之一,而不是认定婚姻无效的标准。简而言之,法律规定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是结婚的法定年龄,这可能不是最佳结婚年龄,但是谁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那么谁就是违法行为,婚姻也就属无效婚姻,但这也只能在无效期内提出,否则在法定无效情形消失的情形下,那么法院也将会不予支持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法定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提起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法院将会依法不予支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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