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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结婚年龄的婚姻法律效力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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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谎报结婚年龄的婚姻法律效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案例介绍

张某,女,1983年5月生,2000年12月经人介绍与李某相识,两人来往甚密。2001年6月,吴父在张某不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为其在黑市上买了一张假身份证。张某随即与李某登记结婚。2003年张某生下一子,2003年8月张某外出打工时认识黄岐并产生感情。当年12月张某在与李某协议离婚不成之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当时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因此请求法院宣告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二、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十条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本案中张某虽然在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其在申请宣告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时已达到了法定婚龄,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因此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其请求,即不能宣告该婚姻为无效婚姻。如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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