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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满三年后 申请婚姻无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周某与张某3年前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关系一直不和,张某经常声称她是受父母和周某的胁迫才结婚。据了解,张某的父亲在女儿结婚前确实借有张某的3万多元,约定在婚后就不用归还了。但等还是按习俗办理。现张某写了一份申请书,以其结婚受胁迫为由,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宣告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的身份证、;(二)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首先,张某以受胁迫结婚为由,依法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而不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按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向法院提出,而且必须符合婚姻无效的法定理由。其次,张某结婚登记已3年多,不存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按规定也不能再申请撤销婚姻。因此,如果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不会获得受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婚姻登记条例》 第九条
[4]《婚姻登记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