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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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几种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婚姻法》第十条的解读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在此,笔者想简单解读一下该条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无效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在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后果。除以上四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无效为由解除婚姻关系。从笔者接触的很多咨询案件中得知,当前很多人误认为因结婚登记存在瑕疵,就主张婚姻无效。但结婚登记瑕疵仅仅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等缺陷,属于程序上的缺陷,而非实质要件的缺陷。故以登记有瑕疵为由主张婚姻无效是错误的。
另外,以上四种情形说的是结婚时存在的四种情形。是不是只要结婚时存在这四种情形,当事人就永远可以主张婚姻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针对《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三)、(四)两种情形,如果当事欲人主张婚姻无效时疾病已经治愈或者双方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则不再符合主张婚姻无效的条件(或者说已经满足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此时,不可以再主张婚姻无效。此无疑是为了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而设立的一个限制性条件。故以(三)、(四)两种情形主张婚姻无效是有条件与时间限制的,那就是主张婚姻无效时,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还未治愈、一方或双方还未达到结婚法定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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