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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生育证审批工作规范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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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济南市生育证审批工作规范》是为适应单独二胎政策的实施,对济南市居民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包括办理生育证的适用对象、办理单位、所需材料、办证程序等内容。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济南市生育证审批工作规范的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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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济南市生育证审批工作规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济南市生育证审批工作规范

按照简化程序、规范流程、方便群众、务实高效的原则,依据2014年5月30日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卫生计生委印发的《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鲁卫指导发〔20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二、适用对象

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在我市办理(或接受委托办理)生育证:

1.女方户籍在我市的夫妻;

2.女方户籍在外市,男方户籍在我市,女方计划生育信息属于我市管理的夫妻。

三、办理单位

办理生育证以乡(镇、街道)为受理单位,以县(市)区为审批单位。

1.女方户籍在我市的,可由女方户籍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所属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女方户籍地与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不一致的,原则上采取委托的方式,优先由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单位属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受理,所属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2.女方户籍在外市,男方户籍在我市,女方计划生育信息属于我市管理的,可以通过委托的方式,由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男方户籍地或女方单位属地)的乡(镇、街道)受理,所属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3.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凡是外市委托我市办理,或者我市内部县(市)区之间相互委托的,不再要求办理书面委托手续;我市委托外市办理的,按照外市要求办理委托手续。

四、所需材料

申办生育证所需材料为“5+X”。“5”即: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四张二寸近期合照、三份《济南市生育证审批表》(附件1)。“X”即: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生育二孩特殊情形的《申请生育证的其他证明材料》(附件2)。

五、办证程序

1.确定受理单位。当事人根据本规范的第三条确定受理单位。其中,需要办理书面委托手续的,当事人(女方)可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女方户口本(户籍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具《办理生育证委托书》(附件3)。

2.开具基础证明。①当事人按照要求填写一式三份的《济南市生育证审批表》,并在对应位置分别加盖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的公章,证明各自的婚育情况。②当事人根据自身实际,按照《申请生育证的其他证明材料》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3.提交申报材料。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直接或通过村(居)、单位计划生育负责人向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提交申办生育证所需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受理单位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所需的全部材料和具体要求。受理乡(镇、街道)计生办自收齐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初审、公示完毕,经办人在《济南市生育证审批表》上签字,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与审核过的材料一并上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六、退证、补证与收回

1.退证。对已领取生育证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原发证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退证手续。退证后可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据此享受独生子女的相关待遇。

2.补证。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且在二孩出生前提出申领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给予审批办证;二孩出生前未提出生育证申领要求的,不予发放生育证,按违法生育处理。已办理生育证但在生育前遗失的,可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备案后为其补发生育证,发证时间不变,但要在发证单位盖章处注明“补发”字样。遗失时已生育的,不再补发生育证,如有需要发证机关可开具相关证明。

3.收回。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生育证的,经调查核实后,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办证人员有主观过错的,经调查核实后,追究办证人员的责任。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有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法流引产行为,经调查核实的,不予办理生育证;已办理生育证的,原生育证收回或作废,不再安排生育。

七、其他

1.生育证有效期5年。5年内未怀孕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延长有效期手续,并进行变更登记。生育证逾期未延长有效期的,自动失效。办理生育证未怀孕而跨省迁移的,应遵守迁入地的相关政策规定。

2.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生育证时,应在生育证上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发证机关单位印章,同时填写办理登记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6月5日前将上年4月至当年3月发放生育证的总数上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4.本规范未尽事宜,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鲁卫指导发〔2014〕2号)执行。

引用法条

[1]《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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