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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变更姓名,父母能否拒付抚育费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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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5年刘某与被告颜某离婚,婚生子原告颜君(3岁)随刘某一起生活,由被告颜某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300元。两年后,刘某与秦某再婚,刘某将颜君的姓名变更为秦君。颜某知道后,以儿子更改姓名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为此,刘某以其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颜某支付每月300元的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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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本案例中,原告颜君与颜某的父子关系“与生俱来”,无论姓名是否变更,颜某都负有抚育子女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随父姓,可随母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在本案例中,因颜君未满十四周岁,其姓名更改应由父母共同协商决定。刘某未征得颜某同意擅自将儿子姓名变更,侵犯了颜某的权利,但并不能够成为颜某拒付抚育费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名改为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名。在本案例中,应告知颜某,关于孩子的姓名问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复颜君姓名的诉讼。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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