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抚养方是有权探视孩子的,这是未抚养方的权利,但是,当未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导致子女的生活受到影响,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是可以申请中止其对子女的探望权,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怎么办,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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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子女怎么办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实践中,离异后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或违反探望的约定或规定会见子女,以致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根据法律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所以说,如果遇到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干扰了子女的正常生活,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
结合司法实践,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频繁探望子女存在以下情形的,直接抚养方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
1、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的;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4、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5、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