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如果有孩子的话,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及孩子的意愿判定抚养权,但是有时候一方却不让另一方按时探望孩子,无奈之下只能申请强制执行。那么离婚后探视权不让看怎么办?探视权能申请强制执行吗?探视权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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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强制执行的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如果在离婚时有约定,判决书里确认了,根据判决书的确定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就是对有协助义务的人拘留或者罚款。如果离婚判决书没有判给探望权,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给探望权,由法院确定行使方式和地点等。
2、【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探视权能够被强制执行。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协助对方当事人行使探视权时,权益收到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3、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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