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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探望问题的规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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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探望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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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离婚后子女探望问题的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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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探望权的认识

探望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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