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妻未经前夫同意经常私自从学校将孩子接走,有时彻夜不回。为了使孩子依法得到教育,孩子的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前妻每半年探望孩子一次,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结这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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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探望权的认识
探望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赵文建(化名)与张晓莉(化名)原系夫妻关系,结婚后生有一女赵梓菲(化名)。孩子九岁时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赵梓菲由赵文建自行抚养。离婚后,赵梓菲一直随赵文建一起生活,现双方因探望子女问题发生纠纷,庭审中,张晓莉称离婚后赵文建总是阻挠她看孩子,孩子的性格也因此受到影响,要求每两周探望孩子一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赵梓菲系赵文建、张晓莉的婚生女,在赵文建与张晓莉离婚后,赵文建自行抚养赵梓菲,张晓莉有探望赵梓菲的权利。对具体的探望时间、方式,因双方协商不成,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及有利于子女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原则予以确定。判决张晓莉每月第二、四周探望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