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不让前妻探视女儿 法官改判母亲抚养西安离婚律师-陕西离婚律师王继平,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离婚咨询热线:. 2010年07月17日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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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不让前妻探视女儿 法官改判母亲抚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7年5月9日,小霞与丈夫小兵结婚,次年,他们的女儿小妍出生了。2009年,小霞与丈夫的感情走到尽头。小妍由小兵抚养,小霞只能在周末看女儿。
次日下午,小兵携带女儿消失了,小霞到处打听后,才知道前夫已带女儿到外地打工,下落不明。转眼间又到了周末,小霞要求探视女儿,法官也曾多次打电话给小兵,要他协助执行探视权,但是小兵不理不睬,也不肯透露现有住址。
在法庭上,小霞泪流满面,她要求自己照顾两周岁的女儿。但是小兵没有到庭应诉。
闽清法院的法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小兵离婚后带女儿到外地打工,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探视权,而小妍尚年幼,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且小霞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具备抚养女儿的经济能力,故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法官决定变更抚养关系,由小霞代替小兵抚养小妍成人。
(福州晚报记者 赵锦飞 通讯员 郑敦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