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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抚养权判决的法律依据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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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烟 浏览量:72023-02-10 14: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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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最重要的两个关键是财产跟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夫妻双方如果对于孩子抚养权有争议的,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途径来处理,法院也会依据相关法律公证的判决。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离婚孩子抚养权判决的法律依据?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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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离婚孩子抚养权判决的法律依据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判决的法律依据

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

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二、争取抚养权证据

1、证明自己的工资收入或经济条件的优势

比如工资条、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等。

2、证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环境等方面的优势

比如房屋产权证、小区治安较好能保障孩子的安全、小区环境安静能保障孩子的休息等。

3、证明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给予孩子陪伴和照顾

比如证明自己的陪伴时间、受教育程度、身体状况等方面优于对方当事人,或者证明自己工作有足够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健康成长,相比对方经常加班、工作压力大、没有时间和精力陪伴孩子更有优势。

4、证明孩子有长期与自己生活的习惯,一般法院都倾向于延续孩子的生活习惯,以免让孩子承受父母离异的重大变化

比如证明自孩子出生至今都是自己或自己的父母照顾孩子,与孩子朝夕相处,相比对方仅工作之余陪伴孩子更有优势。

5、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

比如证明对方已有恋人且有结婚的可能,或者对方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对方抚养孩子。

三、哪些情形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离婚诉讼时子女的抚养权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法院判决归谁抚养就归谁抚养,一般不能改变。

但为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儿童能够健康成长。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规定: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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