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广西对于征缴社会抚养费有哪些规定?广西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不依照条例规定生育子婚外生育子女、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树图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广西关于征缴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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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关于征缴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广西关于征缴社会抚养费的规定:
第十三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
(二)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
(三)婚外生育子女的;
(四)非婚生育子女的。
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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