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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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之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通则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任监护人的除外
相关法理
属于特别侵权责任之一,构成要件: 被监护人实施了侵害行为/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被监护人与责任承担人有监护关系
无过错原则
知识点
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的,应先从其财产中支付,余额由监护人承担,但单位任监护人时,单位不承担
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独立承担,不能独立承担的,另一方才与其共同分担
补充性连带责任
原则上仍由监护人(委托人)承担
另有约定的,仍由监护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可向受托人追偿
受托人确有过错的,由委托人与受托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责任
5,擅自变更监护人的:
由变更前后的监护人承担
6,单位的赔偿责任
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无行为能力人)
受到伤害的,有过错的单位应给予适当赔偿
致人伤害的,仍由被监护人承担全责——单位有过错的可适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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