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者了解,北京市目前尚无针对“非婚母亲”的相关生育条例。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王小明律师认为,如果说生育本身是妇女的一种权利,但由此引起的另一个生命却包含着更多权利,其重要性和复杂性并不亚于生育权。但这两种权利又不能相互剥夺,彼此取舍。因此,社会(包括生育者本身)的责任,是更好地保护这两种权利,尤其是不能自主选择、不能自我保护的被生育者的权利。为此,王小明律师建议,北京立法机关应该建立起保护生育者和被生育者合法权利的制度。虽然不禁止非婚妇女通过人工手段受孕,但应限定条件,比如法定年龄以上,无严重遗传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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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未婚妈妈生育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山大学社会学系刘林平副教授指出,我国以往的法律都规定生育权只能通过婚姻实现。但随着社会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从全球状况可以看出,今后不结婚的人会越来越多,如何保证这部分人的生育权是一个意义重大的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多元化和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在北京,单身女性越来越多。同时,有少数单身女性准备或选择了做独身母亲,她们“不想结婚,又希望享受身为人母的幸福”。目前,这一现象有增多之势。
但在我国,“非婚生育”既要受到法律的质疑,又要承受社会舆论的重压。独身母亲始终生存在社会的夹缝中,面临着一系列令人头痛的问题,诸如计划生育指标、孩子的户口、今后的教育以及公众舆论等等。那么,独身母亲到底是在怎样一种状态下生存呢?社会各界又是如何看待“非婚生育”这个问题的呢?
“非婚生育”现象增多
年轻漂亮的张颍今年28岁,丝毫看不出她已是一个孩子的母亲。张颍的孩子叫豆豆,今年3岁了。豆豆的父亲是张颍的大学同学,两人从大学开始恋爱,毕业后张颍在北京找到一家单位。就在此时,张颍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一种与生俱来的母性在她心中油然而生,张颍决心无论如何要将孩子生下来。
当她把这个决定告诉男友时,却遭到了强烈反对,对方甚至表示如果不打掉孩子就分手,但这一切都没能动摇张颍的决心。2001年4月,张颍成了未婚母亲,男友也在她最需要的时候离开了。
北京朝阳区的叶女士经历了4次失败的恋情后,失望到了极点,她准备通过人工授精实现做母亲的愿望。北大医院负责试管婴儿技术的李晓红教授表示,北大医院已经可以成熟地实施第一、二、三代试管婴儿技术,实现“非婚妈妈”的技术要求并不高,每年都有四五位女士专程找到医院,要求通过试管婴儿技术使自己成为母亲——当然,孩子的“父亲”来自“精子库”。
不仅北京选择做独身母亲的女性数量增多,在上海、广州等大都市,也同样存在这种情况。来自上海市妇联法律援助中心的数据显示,去年上海非婚生子女数达到43个,比2001年的18个净增130%。
据记者了解,未婚女性成为独身母亲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男女同居怀孕或生孩子后,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结婚而成为独身母亲。二是一开始就没打算结婚,而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成为独身母亲。这部分人有一个共性:受教育程度比较高,有令人羡慕的社会地位,有稳定和可观的收入。
法理拷问“非婚生育”
“非婚生育”现象的出现,引起了人们的诸多争议,也面临着法律和伦理的双重拷问。
有专家认为,从法律的角度看,“非婚生育”将带来一系列问题。比如“非婚母亲”在孩子尚未成人时意外死亡,孩子该由谁抚养?孩子生理上的父亲是否该承担一定的抚养责任?孩子今后是否该履行赡养其生理父亲的义务?这些矛盾若处理不当,相关的知情权、继承权、抚赡养权争端将在若干年后出现,届时纠纷将层出不穷,甚至产生一系列意想不到的恶果。
另一些人则从伦理的角度否定“非婚生育”现象。他们认为,我国的传统向来对“家”很重视,孩子不该生在一个不完整的家庭里。“非婚生育”的母亲在客观上剥夺了孩子应当享有的健康成长的权利。他们认为,父母的双重影响,对于孩子的成长教育至关重要,也只有在这样的秩序中成长的孩子,其心智发展才能趋向健康,人格发育才能趋向完备,人生历程才能趋向完整。
心理咨询专家朱美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指出,此类孩子易性别错乱,产生异性癖、同性恋,男孩子易缺乏阳刚之气,人格发生偏差。从伦理角度看,儿子可能形成恋母情结。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时,更要考虑到没有任何选择权的孩子享受美满幸福家庭生活的权利。
高学历者赞同保护为主
但是,另一方面,对“非婚生育”持赞同态度的人则认为这是社会的进步,国家应该在法律法规上加以完善,保护“非婚生育”者的基本权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赞同“非婚生育”的人基本是研究生以上学历,有的是“海归”。
作为一个大学讲师,裘颖显然受到了西方观念的影响。她认为,女性无论婚否都应该拥有生育权,这是女性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但同时,未婚母亲遇到的困难是不容忽视的,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经济问题都会给她们带来很大压力,所以未婚母亲们在做决定之前要有充足的思想准备和一定的经济实力。裘颖建议,国家应在法律法规上加以完善,以保护“非婚生育”的基本权利。
有人认为,父母齐全的家庭固然因其完整更有可能使孩子健康快乐地成长,但如果认定,缺少一方的家庭就不能使孩子很好地成长,未免过于武断。关于这个问题,应当从以下这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孩子能否成才,关键在于教育。父亲能起到一定作用,但不是绝对的。二是孩子获得父爱的问题是法律保障不了的。孩子对父爱的需求是希望获得感情方面的满足,这是以父亲付出父爱为前提的。但现实生活中,不负责任的父亲也大有人在,对此法律无法进行干预。三是孩子获得父爱的权利与其母亲采用“非婚生育”方式生育的权利是冲突的。前者失去的主要是一种感情上的满足,这种感情可能得到也可能得不到;后者失去的则是法律可以保障的妇女生育权利。因此这两种权利相比较,保护后者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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