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孩子抚养费一般不会影响自己的探视权,因为抚养费的给付是金钱上的给付而不是在探视权上的限制。探视权本身就是为了能够给自己以及孩子一些促进感情的机会,通常情况下不给孩子抚养费与探视权无关。那么不给孩子抚养费有没有探视权呢?接下来就有树图网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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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孩子抚养费有没有探视权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不能因此剥夺,对方仍有探视权。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具体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子女的;
3、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杨某与陈某于2009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2010年8月生育儿子陈某某。2013年5月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并约定陈某某由陈某抚养,杨某享有探望权,探望时间为每月探望一次每次一天,逢法定节假日可分别享有一天的探望时间;后杨某认为每年19天半的探望时间过短,不足以满足孩子的实际需要及自己的情感需求,阻碍了母子之间的情感交流,遂于2014年1月起诉至法院,请求其随时有权探望陈某某。
第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权应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杨某与陈某已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针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已明确约定,该调解书已具有既判力。如果当事人就具体细节问题发生争议,再次或者数次诉诸法院,不断进行变更,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解决。因此,根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就抚养权相关问题已处理完毕,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杨某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法院在处理探望权纠纷问题时,应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调解优先原则。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具有人身属性,因未来之事多半涉及孩子的抚养和教育等重大利益,孩子与杨某感情的交流不应拘泥于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因此,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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