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是需要去进行争夺的,这也是离婚纠纷中一个主要的矛盾,那么离婚后抚养权变更抚养费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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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抚养权变更抚养费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2、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方式:
(1)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一方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不可以。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财产分割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