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义务抚养人,是指与需抚养的人员具有血缘关系或具有法律上需承担抚养义务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人员。那么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有哪些?离婚抚养费计算标准是怎样的?接下来由树图网的小编带您了解“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的有关内容,希望接下来的内容能给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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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
婚姻法规定了长辈对晚辈、夫妻之间、同辈之间的扶养义务。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巳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确定夫妻一方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婚姻法在确定法定扶养义务人范围的同时,亦赋予法定扶养义务人对扶养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依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条规定亦适用于夫妻一方的法定赡养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形。本条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曾表述为“一方的父母患重大疾病急需治疗费用”.讨论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父母是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一方的法定赡养人,但该法规定的法定赡养人并不限于父母,且夫妻一方或双方除法定赡养义务外,亦承担法定扶养义务。法定赡养人与法定扶养人在权利的保障上应同等保障,因此,将本条规定扩大到夫妻一方的法定扶养义务人,隐含之意包括法定赡养人。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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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