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拒绝扶养患病妻子,妻子无奈将丈夫告上法庭。6月5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扶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梁东怡自2009年5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钟萍扶养费300元;原告的医药费凭正式发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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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6月24日登记结婚,1997年9月16日婚生一女孩。因婆媳关系不和,原告经常遭被告无故打骂,多年来使原告精神失常。2007年4月原告开始发病,先后在安福,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2008年3月18日出院被诊断为未定型分裂症。原告出院后一直居住在娘家。
患病后,因被告拒绝给付扶养费,2009年2月1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扶养费,经法院调解,被告将原告接回家中,并付给原告300元。同月16日原告撤诉。
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十余天因家庭琐事闹矛盾,原告又回娘家居住,被告不管不问。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原告系被告的合法妻子,并患有未定型分裂症,没有经济来源。被告有工资收入。原告诉请给付扶养费,应予支持,鉴于被告工资收入等实际情况,根据《江西省2008年度统计数据》农民年生活消费支出3306.78元水平,原告的要求过高,应予核减。被告表示,原告的医疗费凭正始发票愿意承担,对此,法院予以采信。因调解不成。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