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同居关系人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陈民燕诉孙立爱扶养纠纷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同居关系人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陈民燕诉孙立爱扶养纠纷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6a69807228dce260d4d738e91df8ec6
同居关系人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陈民燕诉孙立爱扶养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不构成夫妻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无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案情
原告陈民燕与被告孙立爱经人介绍于2003年1月相识并订立婚约,2004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3月,原告经诊断患有肾病综合症,先后到莒县、五莲县、潍坊、济南等地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30000余元,被告支付11000余元后不再陪同治疗,亦不再支付医疗费用。双方于2005年11月解除同居关系。2006年3月,原告陈民燕诉至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履行扶养义务,给付必要的医疗费用。
裁判
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民燕与被告孙立爱未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我国自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制度,原、被告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并未形成夫妻关系,不具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医疗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鉴于原告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尚未治愈,被告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案号为[2006]莒民一初字第794号)
案例编写人: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张兴奎 许传伟
[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数字教育平台开发项目策划》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数字教育平台开发项目策划》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d6437326e3e07ecf1e5e178ba84d0100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李叔同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李叔同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c3832f07575dd1e3fd4269f204e5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