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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案的评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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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房姑娘 浏览量:62023-02-10 18:3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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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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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赡养案的评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施某某

被告:丁某某

原告施某某与其夫丁克明(已故)共生育两子两女,被告丁某某为其长子。1989年,丁克明去世后,被告丁某某与其弟丁正其订立协议书一份,约定:从 1990年正月15起,原告施某某每月的一切费用计人民币40元,由兄弟两人各半负担;原告施某某今后的医疗费用也由两人共同负担;原告现有财产由原告自行保管,待原告去世后,由两人各半所有。

1998年12月,被告丁某某与丁正其又订立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从1999年正月起两人每月给付原告施某某生活费增加到人民币30元。嗣后,被告丁某某按约给付原告施某某生活费至2002年6月。2002年12月31日,原告施某某突发脑梗塞并住院治疗,为此花去医疗费用15000多元。

被告丁某某在原告施某某住院期间未予照顾,也未承担相应费用。2003年2月,原告施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丁某某从2002年7月起给付生活费每月30元,承担10000元的医疗费用及今后的生活照料、患病护理和治病所需费用。

被告丁某某辩称,其无能力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原告的医疗等费用应依法由原告施某某四子女共同负担。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及原告的其他子女均应向原告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30元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自2002年7月后未给付原告生活费,但原告并未因此举债,故原告要求被告补付2002年7月至起诉时的生活费不予支持。

原告的医疗等费用应由原告的四个子女共同负担。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自2003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人民币30元;原告为治病已花医疗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四分之一;原告今后的医疗、护理等费用也由被告负担四分之一。

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开庭审理前,其不幸去世,本案终结诉讼。

[评析]

对本案的一审判决,笔者认为有三点值得思考:

1、被告丁某某与丁正其关于原告赡养事宜的约定是否有效?

1989 年,丁氏二兄弟为原告的赡养事宜订立了协议,在1998年又订立了补充协议,将原告的每月生活费20元增加为每月30元,两份协议均在现行合同法实施前成立,因此对协议效力应依据民法通则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来判断。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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